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其中一条新规引起人们注意: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
牙膏VS化妆品
“化妆”一词的意思是修饰容貌,牙膏,这种看似与修饰容貌八竿子打不着的物品,究竟与化妆品有何关系?
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需要参考的因素有四大方面,即:使用方法、产品功能、使用目的和施用部位。牙膏满足化妆品定义的前三项因素,但在施用部位上却存在争议。
而在实际生产和监管中,牙膏则被纳入化妆品监管。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执行,也就是说,牙膏的生产必须获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此外,2018年正式实施的牙膏标准 GB/T 8372-2017 ,要求产品的微生物和重金属均需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以前,牙膏在我国的管理处境:生产按照化妆品进行监管的非化妆品。
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由卫生部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已执行近30年,期间未进行过更新,在一些条款规定上已不能满足市场和监管的需求。
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在该送审稿中,一项重要更新是明确“牙齿和口腔黏膜”为化妆品定义中的施用部位。
2018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草案)(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一版本的定义相较2015年送审稿,在化妆品施用部位上移除了牙齿和口腔黏膜。若按此定义,牙膏和漱口水这类产品则被排除在化妆品之外。
除了正在修订中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也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牙膏现行的一些标准。
在中国,牙膏可以说是“自成一派”,有着一套专门针对牙膏的法规管理体系,如: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规范;GB 29337-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标签;WS/T 326-2010 牙膏功效评价,用于防龋、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抗牙本质敏感功效评价。
国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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